《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第二条: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也就是说,从2020年1月1日起,参保人不需要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即可享受原生育保险政策了。
原生育保险政策中,生育医疗费用定补政策后剩下的费用,由参保人自费,不能支付个人账户。按照新政策,从参保人的切身利益考虑,现调整为从2020年8月起,职工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定补政策后剩余医疗费用支付个人账户政策。生育津贴政策保持不变。
(来源:凤阳县医保局 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