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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巷渔业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06-10-23 |   浏览:

枣巷渔业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进一步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建立长效、稳定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试点工作的内容、目标、原则和步骤
(一)   试点内容
根据全省要求,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由省、市、县三级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逐步形成较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   试点目标
1、  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降低过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
2、  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资金落实到户到人。
3、      积极探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运行监管机制,为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4、  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5、  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   基本原则
1、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执行省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保持政策的统一性。
2、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政策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   工作步骤
1、  成立组织、制定实施细则阶段。成立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制定乡各部门试点工作职责;制定实施细则,上报省、市、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乡里成立相应的组织,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大主席、纪检书记、计生办主任、财政所长、派出所长和民政助理员等参加的审核小组,严把政策关,严格对象确认。
2、  宣传发动、分级培训阶段。通过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进行社会宣传,利用橱窗、墙报、标语等形式开展阵地宣传;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到户进行入户宣传。重点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政策、确认和申报程序、奖励扶助金发放和领取方式,把政策交给群众。县、乡两级集中开展培训,重点培训党政领导、部门领导、计生办工作人员、参与奖励扶助工作的乡村干部,重点掌握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政策口径和对象确认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政策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试点工作业务水平。
3、  申请公告、资格确认阶段。
首先由计划生育夫妻本人提出申请,村民进行评议,进行入户,走访核实,从严把握;将核实后的所有对象资料在行政村进行第一轮公示。
第二,村级上报材料,由乡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第二轮公示。
第三,乡镇上报材料,县级进审核审批,并将县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第三轮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
4、  档案、发放奖励扶助金阶段。县级上报材料,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进行奖励扶助金发放。
二、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   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户口在本乡(镇)。
2、  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   确认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纳入下一年底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2、  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依靠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3、  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对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开展评议。
4、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初审。
5、  经过初审后开始第一轮公示,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组张榜公示10日。
6、  公示如无异议,村委会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贴本人近照)一式三份,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上报乡镇计生办。
7、  乡镇计生办根据《农村地区50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夫妇调查表》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
8、  由两名以上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与申请人见面,并调查相关情况。
9、  两名以上计生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组织相关群众座谈评议核实。
10、          乡镇奖励扶助对象审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11、          乡镇对审核通过对象同时在乡、村、组进行公示,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12、          乡镇将审核、公示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及整理后的个人档案资料(一人一档)上报县计生委。
13、          县计生委就各乡镇上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对每一个申请人进行审批。
14、          对县计生委审批的奖励扶助对象,县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公示,乡镇、村、组分别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布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同时公布市、县、乡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15、          县计生委以文件形式将最终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发文公布,并向市计生委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册。
16、          县计生委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调查、发放。
17、          市计生委抽查复核。
18、          县计生委于年底前将全县下一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抄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查。
(三)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600元(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在每人每年享受600元奖励扶助金的基础上,另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增发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     资金来源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
(一)   资金来源
根据全省统一规定和市政府的决定,本次试点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省级以上承担80%,市、县承担20%。
县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受委托的金融机构进行发放。
(三)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1、  县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的预算决算并在试点期间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省、市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确保在省、市配套资金下达15日内,县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县财政局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  县计生委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和资金发放、管理情况。
3、  代理发放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帐户,并将建立个人帐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同时向上级金融机构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
四、 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
(一)   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县财政部门组织财政监督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二)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督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县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向省、市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制度进行检查监督。
(五)建立观察员制度。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邀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行风监督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直接报送省、市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五、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              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试点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主要负责人的党政纪责任。
(二)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              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中的相关责任由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进一步明确。
六、     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   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在市、县、乡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
乡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计生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乡各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   工作要求
1、  各村主要负责同志对试点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试点工作责任制。乡领导小组将与各村和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
2、  加强培训工作,严格规范操作。乡计生办要对试点调查、数据录入、政策法规等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3、  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近代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落实到户到人。
4、  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5、  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做好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的准确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6、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农民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各级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要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有关操作规程,切实履行职责。
7、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村要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经验和有关情况上报乡领导小组,乡汇总整理后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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