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淮镇市容创建工作意见
各村(居)委会、镇直单位:
根据《安徽省文明乡镇创建管理办法》、《安徽省文明乡镇测评标准(试行)的通知》及凤阳县文明办《关于2007年乡镇市容创建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工作意见:
一、 为不断提高本镇市容创建工作水平,依法治理脏乱差,提高乡镇文明程度,优化发展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制订本工作意见。
二、 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党委委员,副镇长王学奇具体抓,成立由公安、工商、城建、土地、综治联合组成的综治创建专业队伍,开展创建工作。村委会、居委会为本辖区创建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辖区的创建工作,督促居民自觉履行遵守市容创建要求的义务。
三、 搞好门前三包,保持镇容整洁,强化市场管理,实行依法治镇,各门面居民户门前必须保持整洁,让自家门前干净起来,包不乱扔垃圾(必须定点定时投放),包不乱堆杂物,包不乱摆摊点,各菜市附近临街处不得摆菜点、水果摊点,一律进店进菜市场经营。经劝阻无效,予以罚款或没收。经营活动广告牌摆放不得出廊檐,违者予以没收。
四、 为保证创建工作正常进行,镇政府加大创建工作经费投入,除保证环卫人员工资外,逐步改进硬件环境,并推行有偿服务,门点户每月每户收取三元卫生费,饭店每月每户收取五十元卫生费,其他单位原则上每月不得低于三百元卫生费。单位、饭店卫生费由镇环卫所负责收取。门点卫生费由村委会、居委会、环卫所共同收取。
五、 环卫工必须着装上岗,上午下午及时清除本责任区所有垃圾,保持全天候清洁卫生。并把收集的垃圾投放到垃圾池内。
六、 加强街道车辆管理,保证道路畅通,确保主干道口通畅无阻塞。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不得占道停放,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或施划区域内。机动车占道停放的每车次罚款50至200元;非机动车罚款5元。
七、 运输建筑及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不得随意倾倒和沿途遗撒丢弃,违者罚款2000元。
八、 车辆清洗、维修业户必须随时清除垃圾,不得隔日堆放,并搞好污水排放,不得出现污水上路,影响市容整洁和车辆行驶安全。违者罚款200元,并限期改正。
九、 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包括出店遮阳棚)或影响交通和市容的,予以强制拆除。
十、 街道两侧建筑物墙体、行道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无乱帖画,无“牛皮癣”现象,各居委会在一周内清除本辖区“牛皮癣”,以后长期保持清洁,一旦出现,及时清除。
十一、 单位内部整洁卫生,秩序井然,厕所达到三无标准(地面无污水、无纸屑等污物、无蚊蝇)。
十二、 主次街道绿化带无杂物,花草树木修剪成型,集镇周边塘沟、道路边及居民生活区无暴露垃圾。
十三、 公安、交通、工商、环卫、城建、土地、综治等单位部门均安排专人参与创建工作,电话及成员名单报镇政府办公室,保证招之即来,来之能战,及时参加创建行动。履行创建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创建工作进入经常化、规范化。
十四、 利用宣传车,标语横幅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工作,形成浓厚气氛,提高全民参与创建意识。
十五、 集贸市场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摊位整齐划一,货物摆放有序,无“吐舌头”现象,有专人清扫保洁。
十六、 废品收购经营行为规范,废弃物品围墙(栏)内堆放,靠街道门面房外严禁堆放。
十七、 本镇垃圾填埋处理场地暂放在东立交桥以北空地处,其他地点不得乱倾倒。
十八、 路灯保持亮化,街面保持平整。
十九、 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共临淮镇委员会
200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