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
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一般按不低于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报销。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党组织会议讨论提出,由企业领导层决定。
二、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可以从留存的党费中适当拨补。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党组织。
三、各级财政每年根据财力状况,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落实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本着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五、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解决活动经费问题,作为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实抓好。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