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取和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并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实际,对凤发[2005]11号文件提出以下几点修改补充意见。
第一条 在凤发[2005]11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进入我县项目的投资强度(投资密度)做出以下调整:根据入园项目的性质、科技含量等指标,将原先规定的30万元/亩提高到50—80万元/亩不等(如玻璃工业和劳动密集型项目50万元/亩, 工业加工制造项目60万/亩,高新技术项目80万元/亩;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强度提高到60—120万元/亩)。
第二条 在国家严格控制土地审批的情况下,对凡征地两年以上至今仍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限期三个月开工,九个月投产,否则将严格按《土地法》执行,以提高入园企业的土地利用率,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工业用地价格低廉进行“圈地”。
第三条 对凤发[2005]11号文件中规定的“县五大班子领导参与招商引资所引进的资金和项目,只计算引资任务,不参与评比奖励”修改为“县五大班子领导参与招商引资所引进的资金和项目,同样参与评比奖励”,以达到鼓励和保护引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招商积极性。
第四条 对提供有价值的重大招商信息,而不直接参与引资的信息提供者,在资金到位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信息提供人3000—100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把招商引资摆在第一位置,乡镇要有一名主要领导,机关至少有一名领导牵头抓,抽出一半人员常年招商、专人招商。
第六条 各单位要设立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确保招商经费落实,做到专款专用,专人审批,只要是用于招商引资的必要支出,不作违纪违规处理。
第七条 对项目奖励实行上不封顶的原则,一律按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实际到位资金额兑现奖金。
第八条 实行项目帮办制度,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所需的服务内容涉及到县直部门的,均实行帮办制度,外来投资者可自选一家帮办部门,帮办部门必须无条件的为其帮办有关事宜。如帮办部门推诿、扯皮、造成项目延误,将追究帮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即凡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客商损失、项目撤资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连续两次政风评议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班子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