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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鼓励投资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时间:2006-10-15 |   浏览: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鼓励投资考核机制,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参照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的相关做法,结合2004年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实际情况,在凤发[2004]1号和凤发[2004]14号文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惩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奖惩对象是:
  1、全县有招商引资任务的所有县直机关部门和所有乡镇;   
  2、在本县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3、直接引进资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4、招商引资涉及到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二、考核范围
  1、凡在凤阳境内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投资额以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数为准)兴建的项目均在本办法考核范围之内。
  2、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限制投资发展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之内(详见附件)。 
  3、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拍卖、租赁、承包所得资金低于500万元以下的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4、在服务业项目中,对属于餐饮、娱乐、美容美发、洗浴、小超市、门面房出租等项目不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5、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6、国家、省垄断行业及所属企业常规布点或相关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从国家和省争取的计划目标以外的专项资金等不属于本办法考核范围,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7、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目标任务考核年度。
  三、奖励标准
1、  对当年新引进的县外资金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贸流通、旅游、城镇基础设施、服务业项目,按投资额的0.5%奖励引资人,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按投资额的0.6%奖励。
2、对当年新引进的县外资金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奖励引资人。
3、对当年新引进的县外资金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奖励引资人。   
4、对当年新引进的上市公司来我县投资,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0.7%奖励引资人,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按0.8%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县落户,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到1%,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按投资额的1.2%奖励引资人。
5、对当年引进县外无偿捐赠、无偿投资的资金按引资额的2%奖励引资人(救灾、募捐款除外)。
6、对当年引进的县外借款投资项目,符合上述考核条件且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用期达到两年以上的,除由受益单位对引资人进行奖励外,县财政再按引进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
7、县内资本当年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符合考核条件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奖励投资者。原有外来投资企业或县内企业增资扩建、续建或新建项目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相同标准奖励投资者。
8、对于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投资项目,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视同给予项目奖励;如项目奖励所得的奖金数额超过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差额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足。
四、投资认定
1、外来投资者或本县投资者新建并初设企业的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为依据计算引资额。
2、外来投资者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县企业的,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引资额。
3、外来投资农业综合资源开发项目(包括农、林、牧、渔等种植、养殖类项目)的,按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引资额。
4、经营性三产项目(商贸、旅游、仓储、物流、宾馆、文化、体育、卫生、教育、金融等)按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引资额。
5、原有企业增资扩建、续建或新建项目的,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算项目奖金,但不计入申报单位任务。
五、认定依据
1、以资金出资的,提供用于收购、兼并的银行凭证(或银行汇票和进帐单等);新增固定资产价格证明材料(购置机械、技术设备的原始发票,购建房屋及附属建筑的工程预决算书、付款凭证、产权证等);购买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资产价格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付款凭证等)。
2、以机械、设备等实物出资的,提供购买机械、设备的发票等相关票据或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资产价格评估明细表中要注明资产的购建时间及投资方。
3、属于外商(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原则上以中介验资机构依法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4、对于不愿提供相关资料、票据等证明材料的投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获奖机会。
六、考核程序
1、项目申报
   由第一引资人(包括个人、单位)、投资人分别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人申报登记表》、《投资人登记表》报县鼓励投资考核奖惩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并报县鼓励投资考核奖惩领导小组批准后发给《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见附件四)。同时建立项目引资人、投资人档案。
2、项目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和季度调度制
    县直各目标考核单位和各乡镇于每月24号之前报送本月招商项目进展情况报表,没有进度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县招商局每月通报一次招商进度,县委、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调度会。
3、项目竣工备案
    项目竣工投产后,及时填写《项目竣工投产情况表》,报县招商局备案。
4、引荐主体确认
   一个项目只确认一家引荐单位(人),不允许多个单位(人)合报同一个招商项目,不允许分割招商成果。如发现有合报、虚报、挂靠现象,除取消挂靠与被挂靠单位招商引资实绩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以通报批评。
    乡镇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其他乡镇和县工业园区的,计算引资乡镇任务;县工业园区和县直机关单位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有关乡镇的,计算县工业园区和县直机关单位引资任务。
5、确认方法
    以书面审核和现场查看为主,并结合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确认,然后将各单位和各第一引资人的招商引资实绩进行公布。
6、成果确认
招商引资最终考核成果的确认,由县鼓励投资考核奖惩办公室将公示以后的实绩报县鼓励投资考核奖惩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县委、县政府的文件通报为准。
七、奖励办法
1、先进集体奖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直机关部门和乡镇,按照超过任务的数额高低确定考核评比的名    次。县直机关部门和乡镇分别评选出前六名,由县委、县政府分别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招商引资先进乡镇”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其中一等奖各一名,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各两名,奖金各1.5万元;三等奖各三名,奖金各1万元。
  
  一、二、三等奖的评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评为一等奖的部门或乡镇超过任务的数额必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评为二等奖的部门或乡镇超过任务的数额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评为三等奖的部门或乡镇超过任务的数额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终考评时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部门或乡镇数超过计划表彰名额,则按高低顺序表彰前六名;如果符合条件的部门或乡镇数少于计划表彰名额,则按实际名额予以表彰。
2、项目引荐奖
项目引荐奖的奖励对象是项目第一引资人。项目第一引资人为单位的,项目奖奖励给单位;第一引资人为自然人的,项目奖奖励给个人。第一引资人(单位)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来我县考察的单位和个人。
项目引荐奖的奖金,数额依照以上所列的奖励标准计算。
3、单位年度奖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直机关部门和乡镇,年终允许发放全体干部职工的第13个月奖励工资。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不得发放。
八、资金来源
1、对引进工业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商贸流通、服务业、旅游等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2、  引进县外非政策性无偿捐赠、无偿投资、金融贷款、拆借资金、国债资金的奖励,受益单位明确的,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单位不明确的,由县财政支付。
九、奖金分配
1、单位集体引进项目所得奖金,50%由单位奖励给项目经办人,50%由单位自行支配,原则上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引进的项目所得奖金,奖金由个人所得。
3、县五大班子领导参与招商引资所引进的资金和项目,只计算引资任务,不参与评比奖励。
十、处罚办法
1、凡是当年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本年度内不得评先进,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不得提拔。
2、连续两次月通报没有进度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季度调度会还没有进度的,主要负责人应到县电视台进行表态讲话;半年内仍然没有进度的,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由单位副职主持日常工作。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追究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制定。
3、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下的单位,无特殊情况,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其他班子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4、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和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十一、考核组织
1、县委、县政府将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组织部、监察、财政、计划、经贸、审计、城建、招商等部门参加的县鼓励投资考核奖惩领导小组,年终对全县各乡镇和各单位的招商引资实绩进行考核,并在县招商局设立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
3、  组织、监察部门负责对任务单位在招商过程中违反招商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涉及到招商项目的各种凭证、票据进行审核审计;计划、经贸、城建、招商等部门负责对申报的招商项目的认定及相关业务的确认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考核实施细则由各单位依据本暂行办法自行制订。
十二、其它
1、本县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2、关于投资密度的考核与界定,将参照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的相关规定执行。
3、对本办法未规定的,由招商引资考核奖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5、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禁止支持类项目和风阳县限制发展
项目目录
 
一、国家禁止支持类项目
l、“十五小”项目
(1)年产5000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厂;
(2)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
(3)500吨以下的颜料厂;
(4)采用坑式和萍乡式炼焦;
(5)用天地罐和敞开式炼硫磺;
(6)采用马槽炉、马鞍炉等土法炼铅锌;   
(7)土法选金指“三小”选金,包括土氰化法、小混汞和溜槽等;   
(8)土法农药——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制剂加工企业;
(9)土法漂染;
(10)土法电镀;
(11)土法生产石棉制品;
(12)土法生产放射制品;
(13)土法炼油企业;
(14)土法炼砷企业;
(15)采用马蹄烧砖、土法烧水泥的企业。
2、新“五小”项目   
(1)小钢铁;  
(2)小水泥;
(3)小炼油;
(4)小玻璃;       
(5)小煤窑。
二、凤阳县限制发展项目
1、石英砂、石英岩、石灰岩等资源开采及初加工项目。
2、实心粘土砖生产、日产2000吨以下水泥生产等国家限制发展项目。
说明: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项目区别对待:
1、一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艺先进、无污染的石英砂、石灰石及其他矿产资源加工项目将列入考核范围。
2、农业、林业、畜牧和水产养殖等农业开发项目,要求必须以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考核固定资产投入,散户经营不在本考核范围之内。
3、退耕还林项目和生产救灾项目不予考核奖励。
 
作者: | 来源: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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