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税收政策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企业享受如下政策:
(一)在门台工业园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1000万元的新办企业,实行“三返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四年企业上缴所得税当期地方留成部分逐年全部返还给企业,后三年将企业所得税当期地方留成部门50%返还给企业。在园区以外兴办同等投资规模的企业,优惠期减少一年。
(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实行“五返五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从事农、林、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农业类开发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在以后的五年内,所得税后期地方留成部分,按30%比例逐年返还给企业。
(四)从事旅游、宾馆、文化娱乐,餐饮等服务类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在以后的三年内,所得税当期地方留成部分,按30%比例返还给企业。
(五)收购、兼并我县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中的破产、倒闭企业并对其实行资产重组或兴办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从业人数630%以上的企业,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第一条“四返三减半”的所得优惠政策。
(六)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签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自上交所得税年份起,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在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五年内继续给予所得税当期地方留成部分的“五减半”优惠政策。
(七)“三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自上交所得税年份起,根据投资规模,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一)凡在我县境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门台工业园区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费用,均按照交齐省市的,补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县级收费减免的政策执行。用地面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选址可在规划区内自由选择,在不同时期实行不同地价,土地使用年限最长70年。
(二)对每亩地投资密度不低于3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1000万元,门台工业园区500万元---1000万元新办工业企业,每亩地价格下降1000元,1000万以上每增加1000万投资,地价下浮1000元。投资在1亿元以上,除每亩地价格下浮10000元外,另外免费提供投资者所需的生活用地。
(三)投资高效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旅游、环保等产业项目,除享受以上土地优惠政策外,每亩地价格再下浮2000元。
(四)新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省级以上鉴定),除享受以上土地优惠政策外,每亩地价格下浮2000元。
三、费用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制定明确的项目收费减免标准;对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对象,不服务不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进入门台工业园区的新办工业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三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园内企业需交纳的行政规费,由企业每半年一次到园区行政报务中心交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园区企业收取费用。
四、 服务政策
(一) 凡到我县兴办企业,从前期立项、审批、规划、 建设,到后期生产经营管理,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各种手续在县内能够办结的,自法定材料提交完备后2日内确保办结;必须到上级有关部门才能办结的,由有关单位全程帮助办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为其搞好优质服务,保证及时开工。
(二) 实行项目帮办和领导联系服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项目,由一名正科级干部帮助协调办理各种手续;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一名副县级领导帮助协调办理各种手续;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帮助协调办理各种手续。帮办人同时成为该企业的定点联系人,在企业建设过程中,全程帮助解决项目落实中的各种问题,企业投产后,做好跟踪服务,帮助协调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 保护政策
(一) 对外来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女子和直系亲属,可根据投资者要求,及时办理城镇户口并免收增容费,子女入学,享受本地同等待遇,并可自主择校。
(二) 制定凤阳县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办法,严肃处理任何部门干部、职工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侵害企业利益、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园区企业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检查。必须按照凤阳县关于规范工业园区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办法进行。
(四) 公安部门免费为企业培训保安人员,在较大规模企业设立民警值班室,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六、 附则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三)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50—6739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