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考核奖惩对象
1、 本办法的考核奖惩对象是参与、引进外资项目(含县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及招商引资涉及到相关部门或个人。
二、引进项目范围和奖励标准
2、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按投资额0.5%奖励,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按投资额0.6%奖励。
3、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城乡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按国家资产投资额的0.6%奖励。
4、 外来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5%奖励。
5、 外来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5奖励,进入县工业园的按投资额的0.6%奖励。
6、 引进上市公司来我县投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投资额0.7奖励,进入县工业园区的0.8%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县落户,且符合条件的,奖励比例提高到1%,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按投资额的1.2%奖励。
7、 引进县外无偿捐赠、无偿投资的资金按引资额的2%奖励(救灾、募捐款除外)
8、 引进县外进而政策性金融贷款、拆借资金和积极争取非政策性国债资金,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使用期两年以上,受益单位不明确的,由县财政按引进资金额0.4%奖励;受益单位明确的企业单位,奖励标准由受益单位和引资人协商确定。
9、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贸流通、服务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或引进200万元以上无偿捐赠、无偿投资的个人,除可按上述各条规定获得奖励外,同时为直接引资人的一名直系亲属(妻子或子女)交纳15年的养老保险或安排相关工作。
10、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按超过任务的百分比评出第三名,县直单位按完成任务百分比、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县委、县政府分别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乡镇”、“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第一名20000元,第二名15000元,第三名10000元。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三、 资金来源及分配
11、对引进工业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计建设、商贸流通、服务业、房产地开发、旅游、农业开发项目的奖励资金,受益单位明确的,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单位不明确的,由县财政支付。
12、引进县外非政策性无偿损赠、无偿投资、金融贷款、拆借资金、国债资金的奖励资金,受益单位明确的,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单位不明确的,由县财政支付。引进县外无偿资金进入县工业园区搞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县财政给予奖励。
13、单位集体引进项目所得奖金,50%由单位奖励给项目经办人,50%由单位自行支配,原则上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1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引进的项目所得奖金,奖金由个人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处罚办法
15、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按年初招商引资任务的万分之五交纳招商引资任务保险金,对在考核年度内,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和单位的任务保证金转入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不得评先进,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不得提拔,实行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一票否决权。
16、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完成达不到50%的乡镇和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不发奖励工资(含第13月奖励工资)。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下的,除不发全体干部职工奖励工资外,无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就地改任非领导职务,其他班子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17、招商引资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进行刁难,或变相罚款、收费、检查等造成投资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组织关系在地方的要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党纪处分。
18、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和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五、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19、县委、县政府将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组织部、监察、财政、计划、经贸、审计、招商等部门参加的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领导小组,年终对全县各乡镇和单位的招商引资实绩进行考核,并在县招商局设立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
20、项目申报。由第一引资人(包括个人、单位)、投资人分别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人申报登记表》、《投资人登记表》报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公室,经招商引资评估机构确认并经县招商引资奖惩领导小组批准后发给《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同时建立项目引资人、投资人档案。
21、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和列入县考核对象的人员的招商引资实绩进行公布。
22、各任务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招商引资任务情况统计表》,经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办公室初审后,报招商引资领导考核奖惩小组研究认可,最后报县委常委、副县长联席会议批准后,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通知书》,据此返还任务保证金、兑现奖金。
23、县领导(含县级干部)和乡镇、县直机关、单位之间联合招商引资的,在不超过三者的情况下,可以按比例划分引资实绩;乡镇、县直机关、单位内部人员联合招商引资的,可以不限名额按比例划分引资实绩。
24、乡镇招商引资项目落其它乡镇和县工业园区的,计算引资乡镇任务;县工业园区和县直机关、单位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乡镇的,计算县工业园区和县直机关、单位引资任务。
六、其它
25、本县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