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规范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在本县境内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一切投资,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县委、县政府年初制定的招商引资目标和任务,建立完善的鼓励投资考核机制,依据凤发[2004]1号、政办[20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凤阳县鼓励投资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一、考核对象 本细则的考核对象是参与引进资金、项目并在本县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招商引资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个人。 二、考核范围 凡在凤阳境内投资50万元以上(投资额以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数为准)兴建的项目均在本细则考核范围之内。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限制投资发展的项目,不在本考核范围之内(详见附件)。 三、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各类项目奖励标准严格按凤发[2004]1号文件执行。 2、关于争取引进各种无偿资金(含国债资金、政策性拨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具体奖励项目每年由县政府另外行文确定)的奖励办法以当年投资计划(以文件为准)下达的无偿资金额计算,奖励标准按无偿资金总额4‰奖给单位,两家或两家以上联合下达的投资计划,由主办和协办单位按比例协商资金实绩。 3、县内资本独立投资或与县外合资的县内资本,按投资额2‰奖励投资者。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机构 县委、县政府将成立由县领导牵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县鼓励投资考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文件另发),具体办理相关事务。 (二)项目申报 1、由第一引资人(包括单位、个人)、投资人分别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投资人登记表》,报送县考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后,报经县鼓励投资考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确认,并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确认表》。 2、县考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确认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严格考核评估。 3、项目申报内容指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领和各组成部分,并附相关资料。 (三)项目评枯 1、评估内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包括:(1)土地款;(2)设备款;(3)基本建设投资款;(4)其它投入款项。 2、评估方式。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行申报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第一引资人(或委托其他人)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专人)要到项目现场配合评估组开展工作;(2)对无法提供详实财务资料的部分实物,以市场现行标准价格折价计算;(3)评估组成员形成评估意见后,填写《固定资产项目实际投资申报、评估明细表》,报县鼓励投资考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引资人、投资人对评估有争议的项目,可陈述理由或出示相关证明资料。 3、复核审定。县鼓励投资考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组上报的评估结果予以审定,对有争议的项目,可指派专人进行重新评估。 五、其它 本细则由县鼓励投资考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禁止支持类项目和凤阳县限制发展项目目录
国家禁止支持类项目和凤阳县限制发展项目
目 录
一、国家禁止支持类项目 1、“十五小”项目 (1) 年产5000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厂; (2) 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 (3) 500吨以下的颜料厂; (4) 采用坑式和萍乡式炼焦; (5) 用天地罐和敞开式炼硫磺; (6) 采用马槽炉、马鞍炉等土法炼铅锌; (7)土法选金指“三小”选金,包括土氰化法、小混汞和溜槽等; (8)土法农药——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制剂加工企业; (9)土法漂染; (10)土法电镀; (11)土法生产石棉制品; (12)土法生产放射制品; (13)土法炼油企业; (14)土法炼砷企业; (15)采用马蹄烧砖、土法烧水泥的企业。 2、新“五小”项目 (1)小钢铁; (2)小水泥; (3)小炼油; (4)小玻璃; (5)小煤窑。 二、凤阳县限制发展项目 1、石英砂、石英岩、石灰石等资源开采及初加工项目。 2、75#机制砖生产、日产2000吨以下水泥生产等国家限制发展项目。
说明: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项自区别对待: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艺先进、无污染的石英砂、石灰石及其他矿产资源加工项目将列入考核范围。 2、农业、林业、畜牧和水产养殖等农业开发项目,要求必须以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考核固定资产投入,散户经营不在本考核范围之内。 3、退耕还林项目和生产救灾项目不予考核奖励。 |